房屋產權人變更自己的姓名后,可以持變更后的身份證、房屋產權證明、登記申請書等到房屋管理部門辦理房產證的變更。因為《房屋登記辦法》規定了房屋所有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1、手續要到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銷戶籍,辦理死亡證明。
2、到區或市公證處(原外銷商品房到市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房產繼承分兩種:一是遺囑繼承,二是法定繼承。
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
(2、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
(3、戶口簿或其他可以證明被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系的證明文件;
(4、繼承人的身份證件;
有遺囑的繼承權公證另需提交的資料:被繼承人所立遺囑(該遺囑必須是已公證過的遺囑,其他形式的遺囑由于無法認定其真實性,因此暫不予采納)。
3、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申請人是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申請人應當向登記機構提交下列文件:《房地產登記申請書》(原件)、身份證明(復印件)、房地產權證書(原件)、繼承權公證文書或者遺囑公證書和接受遺贈公證書(原件)契稅完稅憑證(原件)。
4、遺贈和法定繼承、遺囑繼承不同,需要支付稅收。
1、因故意犯罪或違法行為曾經被處以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或者勞動教養的;
2、正在服刑或者被執行勞動教養的;
3、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調查的;
4、民事案件尚未審結或者尚未執行完結的;
5、行政案件尚未審結或者行政處罰尚未執行完結的;
6、個人信用有嚴重不良記錄的;
7、公民擔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經理)時,因故意行為造成單位信用有嚴重不良記錄的;
8、戶口登記機關認定不宜變更的其他情形。